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180号
原告:***,女,199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后许村**霞普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楠,福建丁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戴小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