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180号

原告:***,女,199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后许村**霞普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楠,福建丁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戴小 青)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