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519号
原告: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座裙楼厦门石油交易中心2层133-01号。
法定代表人:康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同日,原告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翔祥发(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天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田陈林)
代书记员( 梁美 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