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执19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农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X12214946W。
主要负责人:林清良,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云,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刘建忠,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
被执行人: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58662R。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203民初16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忠、***、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491548.25元及利息、滞纳金等,支付律师费326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刘建忠、***、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801元。被执行人刘建忠、***、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20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12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忠名下厦门市豫福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权268万。于2021年12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忠名下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股权800万。于2021年12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建忠名下厦门市豫福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30万。于2021年12月2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街道办事处及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坊庄的两处房产,上述房产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2021)闽02执1051号之一首先查封,本案参与分配。于2022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尾号8240的财付通账户进行了扣划,实扣4763.70元;扣划到的款项在扣除诉讼费及执行费后余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本人接听电话,预协商。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建忠、***、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晓龙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胡婷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曾 劼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