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57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浦里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