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374号之二
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诚信商务大厦2302。
法定代表人:石潭,总经理。
被告: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6-5栋2606室。
法定代表人:井维国,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菏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渤海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菏泽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