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374号之二 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85号诚信商务大厦2302。 法定代表人:石潭,总经理。 被告: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6-5栋2606室。 法定代表人:井维国,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菏泽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渤海路2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扁鹊互联网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菏泽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