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易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民主路4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C0H7F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203号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2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7913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6-5栋2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R20K3W。
法定代表人:井维国,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易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互联网医保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