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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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3民初556号原告***,男,57岁,汉族,现住甘肃省岷县锁龙镇。被告***,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告***,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告内蒙古兴瑞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桥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内蒙古兴瑞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内蒙古兴瑞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兴瑞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兴瑞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46元,减半收取482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一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