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5民初字4270号
原告**。
被告石家庄市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天苑小区**平房。
法定代表人乔胜辉。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柏林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冰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巧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