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002民初1308号
原告: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C2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36426800。
法定代表人:裘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晋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机场大道龙井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68121132。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作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菲公司)与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雨润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圣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晋卿,被告黄山雨润地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峰、白作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圣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及安装款127662元及质保金397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6873元(自2020年3月17日计算至2022年3月1日,以合同总金额79431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起诉之日计716天56873元),共计224251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争议要素为:黄山雨润地华公司是否应支付北京圣菲公司材料及安装款127662元、质保金397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873元。
本院结合庭审举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确定如下:黄山雨润地华公司与北京圣菲公司签订《雨润地产黄山星雨华府G8号样板房软装配饰销售安装合同》及《雨润地产黄山星雨华府G8号样板房软装配饰销售安装补充协议》,双方对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时间计划、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北京圣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确定的工作内容。2021年1月22日,北京圣菲公司与黄山雨润地华公司项目经理赵进民及关联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为794318.00元。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造价金额794318.00元亦无异议,并确认黄山雨润地华公司已付款项为626939.80元。关于余款167378.20元(含质保金39716元),根据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成后且收到正式发票后,黄山雨润地华公司在10个工作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5%,剩余合同总额5%作为质保金,在按合同约定质保期(壹年)期满后,15个工作内无息支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3月17日竣工并于2021年1月2日验收合格,北京圣菲公司并提交了结算资料,且质保期至今已届满壹年期限,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北京圣菲公司诉请要求黄山雨润地华公司支付材料及安装款127662元、质保金3971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山雨润地华公司提交的两份扣款明细未经北京圣菲公司确认,且案涉合同约定所承包项目按全费用固定总价计算,工程以实际效果为准,故本院对两份扣款明细不予采纳。北京圣菲公司未举证证明何时向黄山雨润地华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但黄山雨润地华公司认可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北京圣菲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理应按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内支付工程款,延期付款超过10天即2021年12月27日起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黄山雨润地华公司辩称北京圣菲公司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且未提供正式发票致付款条件不成立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超出一天须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显然已过分高于北京圣菲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对北京圣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167378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计30%计算即(年利率4.94%)。
综上所述,对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安装款、质保金合计167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73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4.94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圣菲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珍
书 记 员  徐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