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5007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104室(一楼西至东第3-4间)和北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9841442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251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竹村福民收费站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UTQ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财保公司)诉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高速公路公司)、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高速运营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高速公路公司、深圳高速运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理赔款人民币95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640.06元(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自赔偿保险金次日即2020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以上暂合计为95640.0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10月17日,被保险人***驾驶浙J790EF车辆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光高速西侧4公里373米路段时,车辆与路中障碍物(轮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已在原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后,经原告定损,认定事故车辆损失95000元(含车辆维修费和拖车费)。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约定其收到原告理赔款95000元后,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2020年11月18日,原告向***支付理赔款95000元。 案涉路段由两被告共同负责综合管养。诉讼中,被告提供了日常巡查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履行了巡查清障义务。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高速公路具有高速、封闭、收费等特点,有着与普通公路不同的管理运营模式,两被告作为涉案高速路段的管理人,负有保持高速公路良好通行状态,提供高效、安全的运行环境的责任,应承担比较普通公路更高的风险和更多的管理义务。被告虽然提供了巡查记录,但其巡查和养护没有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没有及时清除路面的轮胎等障碍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事故所涉驾驶员未注意观察路面以确保行车安全,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虽然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但本案损害是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在判断责任分担时,除考虑驾驶员的过错之外,也应当考虑两被告的过错责任。因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本案责任分担作出的认定。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本院酌定由两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7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47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48元,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8元。原告已预交的1096元,由本院退回54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志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