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荷西段分公司深圳机荷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36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3ABCDE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荷西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机荷高速公路西段石岩收费站。
负责人***。
被告深圳机荷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竹村福民收费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荷西段分公司及被告深圳机荷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荷西段分公司及被告深圳机荷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机荷西段分公司及被告深圳机荷高速公路东段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郭奕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