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32号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国际商会中心八楼05、06、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铁成,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