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学与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8号
原告都学,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华新区。
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5535832-9。
法定代表人任美龙。
被告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织机构代码2793025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依法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 茜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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