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884号
申请人:济南鑫**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常永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坤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仁里集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鑫**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坤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坤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包括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共130000元)。申请人济南鑫**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鑫**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坤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包括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共1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济南鑫**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 娜
书 记 员 李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