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保29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8万元的等值财产。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吉2404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