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九洲建设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某某对某某、吉林省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保294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8万元的等值财产。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吉2404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