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302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氐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依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达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达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吉林省依路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655.00元,减半收取391,828.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