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6514号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132号滩。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中盛龙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北里21号楼4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大新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雨儿胡同15号(**宾馆B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乡公园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古塔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盛龙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大新陆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乡公园管理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