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3民初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欧,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被告商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巴 桑  旺 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德庆** 书 记 员     **央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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