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3民初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商欧,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被告商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巴 桑 旺 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德庆**
书 记 员 **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