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39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220506400。
负责人:***,总经理。
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23民初9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以369856元为限冻结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在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