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965号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39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1出生,汉族,系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建始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22050640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被告:***,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退养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巴东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余 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