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39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上盈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怡江新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0501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上盈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0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恩施上盈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