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3民初1042号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云沱小区北京大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183213913H。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0114785875。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巴东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608Q。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巴东县农业农村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巴东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东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巴东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82元,减半收取32041元,由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