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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渝0113民初8922号 原告: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AHW116。 法定代表人:张淑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25-1、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6316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策,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票据纠纷 原告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同意解调解决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尾号为5695商业汇票的票据款5万元了清本案(支付方式银行转款:收款人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城支行,账号511611011018800023041); 二、若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以票据款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止); 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四川蜀峰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原、被告双方在笔录上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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