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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3207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25-1、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6316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188 810J。 法定代表人:雷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尔家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尔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优力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安尔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48076.21元,并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为止,以未付工程款648076.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为39964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3日,被告因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8年5月23日,双方签订《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148076.21元。支付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如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则按应付款金额20%的年息且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息。后被告支付了150万元,对余下款项一直未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反诉原告)优力能公司辩称,1、原告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按被告和监理要求进行整改,因此付款条件不成就,即使成就,由于原告未进行整改需赔偿被告损失,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有部分是利息,不应重复计算利息,且原告要求的利率过高,应调整。 被告(反诉原告)优力能公司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对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进行整改;2、被告若不同意整改,则向反诉原告支付整改费用1490667.28元;3、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安尔家公司的施工成果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优力能公司与监理机构多次提出整改要求,但其至今未完成整改。 原告(反诉被告)安尔家公司辩称,被告提出的反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案涉工程在2016年3月22日已由重庆北部新区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验收的意见书文号为北部消字第0033号,该事实经2018年5月2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第2项质保金中明确记载,该栏显示验收时间、质保期限与反诉原告提及的2016年前提出的整改项目是不成立的。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16年3月25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表》、消防需整改事宜明细、2018年5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2021年6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结算表》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安尔家公司系重庆市安尔家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2014年5月23日,优力能公司作为甲方,安尔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优力能公司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1、工程概况1.3工程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x号。4、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通过消防验收,为交钥匙工程。15、违约责任15.1.2乙方擅自变更附件项下主材、设备的质量标准,或者擅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或者伪造、变造任何证书、证明文件,按5000元/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17、其它事项17.9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任何质量缺陷,乙方应立即起到现场(最迟24小时内到达现场)无条件进行抢修。抢修完成后,进行责任分析,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本合同进行抢修时甲方有权另请人员进行抢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016年3月22日,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向优力能公司发出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三、该工程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向我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 2016年3月25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表》载明,结算工程款6784964.40元。已付工程款5100000元。质保金168675.31元,应付工程款1516289.09元。注:依据甲乙双方约定,该应付工程款1516289.09元,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给乙方,以甲方收到本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2016年3月25日)起算利息,应付工程款甲方按年息20%的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金额为每月25271.48元,利息按季度支付,乙方确保期间按甲方要求(附件三)内容无条件且保质保量完成整改,若到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将按未完成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附件三:需整改事宜。优力能公司与安尔家公司均加盖了印章。 附件三:消防需整改事宜明细载明:1、监理现场发现的未完成工作项且经三方同意的问题点(甲方、乙方、监理)(以监理通知单为准),要求整改时间2016年4月15日,备注:以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15日出具且经三方同意的监理通知单为准。 2018年5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载明,1、本金1516289.09元,详见《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表》附件。2、利息,年利率20%,金额631787.12元,利息约定详见《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表》,以单利方式按照25个月计取(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一、工程款支付汇总2148076.21元,1、甲乙双方约定本款项中的100万元于2018年5月22日支付给乙方。2、余款1148076.21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给乙方。4、甲乙双方约定,以乙方该账户实际到账金额和日期为准,甲方如果超过以上约定时间支付,甲方将按应付款金额的20%的年利息且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利息,连本带利支付给乙方。二、质保金168675.31元,1、该项目验收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验收编号为北部公消验字(2016)第0033号,质保到期时间2018年3月23日,质保已到期。2、甲乙双方约定该质保金作为乙方未向甲方提供该项目工程发票的税金,甲方不支付给乙方,乙方就该项目不再向甲方提供发票。优力能公司与安尔家公司均加盖了印章。 2021年6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结算表》载明,剩余金额648076.21元,双方于2020年6月5日协商一致同意最终结算金额648076元。备注:优力能公司承诺最早于2021年10月31日前,最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此项目剩余尾款648076元。尾部只加盖了优力能公司印章,安尔家公司称由于其不同意优力能公司的付款时间,故未加盖印章。 优力能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监理师工程通知回复单各7份,其中编号为48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内容为,消防安装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涉及以前所发监理通知单未全部逐项落实整改,详见附件(监理通知回复中监理意见);2、气溶胶、消防水袋、卷盘、灭火器及灭火器箱未全部到场;3、报警及联动线路规格型号未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4、消防控制室直接控制发电机启动功能未完善;5、水箱房桥架未盖盖板,水箱防雷接地未做;6、裙楼屋面线管未做保护;7、电梯机房风机未按设计要求配置电源为220**机,造成控制电源开关无三相断路器接口,易造成电机烧毁;8、消防电话系统未安装完成;9、塔楼无非消防电源切断功能,未满足设计要求;10、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线路无接地线,存在安全隐患;11、微机智能消防巡检系统设备未安装;12、防火卷帘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回路,而是共用一个断路器;13、屋面风机未做遮雨棚;14、未经监理检查对常开防火门、非消防电源切断联动测试;1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部分未亮;16、未经监理部对“消防用电设备如风机、卷帘门等可在消防控制室和就地进行启停”的功能监测;17、常开防火门联动线路、疏散指示局部采用黄腊管穿线设计要求;18、负一少装2盏层疏散指示(c-b/6范围);19、一层少装8盏应急照明灯(3-3/4)/c-h范围);20、1/10-10范围应急照明未完成;21、e-d/(3-3/4)、5-6/(5-h)3盏灯未做;22、c/7处无开关;23、负一层无障碍电梯前室广播未安装;24、负一层5-6/(h-g)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各一个未安装;25、负一层e-d/(11-1/11)广播未安装;26、一层:值班室电话1个,物管用房感烟探测器1个、大厅手报、电梯前室感烟探测器及本层其它地方共7个未安装;广播4个、手报(带电话插座)及声光报警各一个未安装;27、二层:无障碍电梯前室防火阀线路、声光报警未完,本层手报差2个(其中一个带电话插座),感烟探测器查3个;28、三层:无障碍电梯前室区域声光报警3个、感烟探测器6个、广播5个未安装;29、四层:感烟探测器2个未安装;30、车库泵房区域喷淋设计未上喷,实际为下喷;泵房差8个蝶阀,负二层消火栓箱管道走向与设计不符,给消火栓箱供水部位发生变化;31、水泵房防火阀差3个,配电房差一个;32、水泵房风管走向与设计不符;33、个别消防箱内手报未安装完成;34、漏电报警监控系统未完成;35、消防线缆桥架未盖盖板;36、风机等消防设备线缆型号规格未达到设计要求;37、防火阀控制模块未固定;要求你司对工程实体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的问题抓紧时间整改;应急照明系统接地线路安装完成后才能安装灯具,检查测试合格后完善检查验收记录资料,否则应急照明系统视为不合格工程,联动系统完成后报监理部按施工验收规范中的抽检频率进行检查验收,实体验收合格后对监理通知单进行回复,再进行移交;移交前应将气溶胶全部安装到位,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设备应移交给甲方;同时要求你司仔细排查,如在整改期间监理又发现新的问题,你司应无条件整改,要求整改于本月底完成,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尾部加盖了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驻地监理部的印章。 2、发文簿,显示发文时间2016年4月15日,事由监理通知单1份,收件人**; 3、施工图,下有**签名; 4、支付**询手机号截屏4份,微信记录截图和通话记录截图、通话文字和光盘。 上述证据拟证明**认可发文簿上的签收人是自己。 5、2018年6月28日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的消防设施初查报告、记录表。 6、项目现场照片7份。 上述证据拟证***家公司至今未对工程进行整改。 7、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书、工商信息和资质信息,拟证明工程整改费用为1490667.28元,如安尔家公司不进行整改,则需承担整改费用。 安尔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监理师工程通知回复单的时间均是发生是消防验收之前,故证据不能达到优力能公司的证明目的。工程已由双方对账进行了验收交付,应当以双方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结算汇总表作为支付依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不能达到优力能公司的证明目的。 出庭证人***证言内容为,安尔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没有满足设计要求,在整改中未履行整改内容部分施工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监理公司发出通知单后,施工单位要进行回复,但安尔家公司对48号通知单未进行回复。由于安尔家公司未对48号通知单的内容申请监理公司进行检测,故证人不清楚安尔家公司是否进行了整改。 安尔家公司明确其对48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内容均进行了整改,但无相关证据提交。 优力能公司称其未进行过整改,至今问题仍存在。因优力能公司和安尔家公司的老板系朋友关系,双方协商由优力能公司付款,安尔家公司对项目进行整改。退质保金不代表免除安尔家公司的整改义务。且整改事项本身属于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并非施工完毕后的质量保修义务,质保金的退还与否,与整改事项无关。按双方的交易惯例,安尔家公司整改后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测。优力能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基于安尔家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不是基于其使用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 本院认为,优力能公司举示的证据5、6、7因安尔家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余证据,安尔家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否定其真实性,故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优力能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1、对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中,不符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问题进行鉴定;2、对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施工问题所需的整改费用进行鉴定。 对于利息,优力能公司认为安尔家公司主张的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院认为,安尔家公司与优力能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从2018年5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和2021年6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结算表》可以看出,优力能公司欠款648076.21元的事实成立,优力能公司应当支付。安尔家公司要求的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虽符合双方的约定,但优力能公司主张过高,考虑优力能公司前期已支付了利息631787.12元。故对从2018年4月26日起的利息本院将利率标准酌情调整为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 对于优力能公司的反诉请求,由于双方均未对安尔家公司是否履行整改义务举示证据,但从2018年5月23日重庆优力能项目消防工程款支付汇总表来看,优力能公司承诺付款,且认可质保期已届满,退还了安尔家公司的质保金。加之优力能公司未举示从2016年至本案诉讼前,优力能公司曾向安尔家公司催告过要求其履行质保义务的证据,故应当认定安尔家公司已履行了整改义务。对优力能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也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8076.2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4月26日起,以648076.21元为基数,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3倍、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9.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14.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08元,合计16222.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优力能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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