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4715号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丰华园302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5750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0幢25-1、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63164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与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撤诉。
财产保全费1310元,案件受理费173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光明消防设备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粟 兮
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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