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6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6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其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情况的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安尔家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一
审 判 员 郑 鹏
审 判 员 李 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