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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7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1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