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6号之一
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7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1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酌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