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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6号之一 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7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1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酌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