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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6号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7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1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220,218元,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