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6号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7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819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捌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220,218元,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2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