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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祎,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55元,减半收取35,77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