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祎,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55元,减半收取35,77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