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财保16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27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幸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兴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县府路69-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兴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749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12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兴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7497.8元,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