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457号
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20-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8幢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宋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