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民初字第2155号
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冶赛迪重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