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经济合作联社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1807号
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6。
法定代表人:黎钜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4T。
法定代表人:林建富,主任。
被告:珠海市斗门大东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峰景苑5栋5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6425H。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039,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南苑东92号。
被告:广东城发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21107(集中办公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8。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37,住重庆市开县×××××××1×1×附1号1-6。
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经济合作联社、珠海市斗门大东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城发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广大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柏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方晓森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