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金湖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3620号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四格行政村四格下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金湖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湖湾小区16幢。

责任人:**。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4444元,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2444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到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约人民币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经招投标,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中标取得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金湖湾小区设施维修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管理的位于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金湖湾小区由原告实施维修改造,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为人民币736737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即本工程部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审计后付至审计造价的95%,余款(除保修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款。现工程经结算审核为594444元,工程进入建设后被告于2017年支付工程款40万元,其余款项被告业主委员会推诿不付。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发函给被告及所属的绍兴市袍江世纪街***社区,均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2019)浙0602民初2176号案件中被告的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载明,绍兴袍江金湖湾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任期3年,主任**。即该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7年11月21日任期届满,且经本院审查,之后并未选举产生新一届金湖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湖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并不存在,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