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218号
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FYY9Q29,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侨旺小区30幢2号1楼。
经营者:李秀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西路73号。
被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4414575R,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四格行政村四格下村。
法定代表人:何斌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芳,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知雨,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与被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青田星宇塑钢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陈华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