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602民初5748号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四格行政村四格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南岸花园东区A栋219、22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王家池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求,被告名称已变更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变更被告为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帐户支付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欠工程款194444元,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以244444元以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到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约人民币3万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在绍兴市越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帐户支付该小区所欠工程款194444元,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900元,同时放弃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1月经招投标,原告于同月27日中标取得被告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设施维修工程,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其管理的位于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由原告实施维修改造,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工程造价为人民币736737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即本工程部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70%,审计后付至审计造价的97%,余款(除保修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现工程经结算审核为594444元,工程进入建设后被告于2017年支付了工程款40万元,其余款项业主委员会因改选无人支付。原告认为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于2018年1月30日发函给绍兴袍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被告均未果。现由于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改选中,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之规定,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且***小区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故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无权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权对工程进行验收和造价审计,考虑到原告经招投标承揽的***小区设施维修工程现已完工,且工程进行了造价审计,经被告向原业主委员会各位委员以及审计单位了解,对维修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核算后,原告经招投标承揽的***小区设施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后造价结算审计审核价为594444元,***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支付40万元,尚余194444元未付,履约保证金尚余6900元未付,请求法院根据双方庭审调查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绍兴市越城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帐户内向原告丽水市汇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该小区所欠工程款194444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6900元,合计201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王家池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跃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