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玉泉营建材装饰市场灯城1厅12-16号。
经营者:曹丽华,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兰仁伟,经理。
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申请执行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2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568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申请执行的货款2568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玉泉营华腾灯具经营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