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174059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5号楼17层1711。
法定代表人:芦春芳,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98849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村镇薄村村委会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兰洪武,经理。
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定做费424520元及利息、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758元、公告费26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7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定做费424520元及利息、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758元、公告费26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72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意达嘉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添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