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5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37449083,住所地常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吕天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1785032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袁孝胜。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款项1236565.75元;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华能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原址查无此单位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822.03元,扣除执行费14932元,余款76890.0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6、2020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5318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结到位76890.03元,执行费14932元,尚未执行到位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韦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