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