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2550号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孝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97号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9454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审理庭移送执行局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与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联系,因此在本次执行活动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