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财保8号 申请人: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三友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5520774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璟泰大厦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2313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芜湖同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成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 勇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