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汉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某有限公司;庄某;陶某;吴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02民初2198号 原告:吴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某李桥9组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宛城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成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立宇大厦71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庄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工区金庄。 被告:陶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工区金庄。 原告吴某与被告安徽成汉建设有限公司、庄某某、陶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手续,且原告未提供出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造成本案至今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且原告同意按照驳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退还原告吴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