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551号之二
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地块合肥美菱环保设备公司**类生产厂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520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号蔚蓝商务港**幢**室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2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