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拓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551号之二 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地块合肥美菱环保设备公司**类生产厂房**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520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号蔚蓝商务港**幢**室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2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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