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551号之一
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Z2-1-2地块合肥美菱环保设备公司丁类生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520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商务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2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价值进行诉讼保全,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款项,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