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8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9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西侧101省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935581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42506.40元及利息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信息; 3、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4、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解冻;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