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号新鸿安大厦**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29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号**中央广场**幢**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992159598。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即使该《借款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对本公司来说并不必然产生约束力。本案中有**个主体的住所地均在合肥市庐阳区,依据公平原则,本案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将本案移送本公司住所地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甲方”的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与作为“乙方”的***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依据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的授意,***将750万元借款分两笔汇入***在合肥市的两个银行账户,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于同日向***出具借据。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同日与***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款合同》约,发生纠纷由**方即***住所地法院管辖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本案的主合同,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本案应按合肥寓叶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来确定案件。***基于《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在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提下选择在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决结果并无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