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3财保2号
申请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130号2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浍南村西侧101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为20000249390010300000026;二、对被申请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固镇支行的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为12×××05。申请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588003900376476691)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000元,银行账户为20000249390010300000026,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永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固镇支行的存款700000元,银行账户为12×××05,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