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11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筑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